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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团内评选表彰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6   浏览次数:


江大团发[2017]23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团内评选表彰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附属医院团委、各直属团总支:

现将《江苏大学团内评选表彰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江苏大学委员会

2017616



江苏大学团内评选表彰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共青团员、团干部勤奋学习、扎实工作,进一步激发基层团组织的活力,提高江苏大学基层团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引导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研究型大学建设的崇高热情,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的种类: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员、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三条 团内评选表彰工作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五四”期间表彰。

第四条 每年评选表彰的名额:

(一)“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不超过10个;

(二)“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10%

(三)“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10个;

(四)“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员”不超过全校团员总数的2%

(五)“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50%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的评选条件:

(一)组织建设好。团的组织架构健全,团内政治生活正常有序,团内信息统计规范准确、团费收缴使用及时合理,团员团籍注册及时,团支部设置合理,支部班子、制度健全,能够认真做好团员教育和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好上级团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团员引导好。进一步创新团员青年教育的手段和工作载体,在用好传统手段载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团员青年喜闻乐见的手机微博、网络博客、网络社区、短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团员意识教育,突出率先垂范作用,加强“推优”工作的力度。

(三)团员服务好。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做好团员青年服务工作,维护团员青年合法权益,促进团员青年健康成长,帮助团员青年发展成才。

(四)工作开展好。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共青团各项重点工作,坚持创新发展,扎实开展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和突出成绩。

(五)团员评价好。团组织对团员青年有较强的吸引力、凝聚力、号召力,团员青年对团组织的反映评价好。

第六条 “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设置规范,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二)团支部工作活跃,有1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

(三)班风学风端正,团支部与班委会配合默契,班级班风正、学风好,团支部成员学习成绩良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团员民主评议优秀率高,没有不合格团员。团支部成员在本年度中无违纪处分情况。

(四)积极做好“推优”工作,能较好的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各类团学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并能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本支部工作动态。

第七条 “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获得过“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

(三)至少有1项活动被校团委评为“优秀主题团日活动”。

第八条 “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自己;

(二)道德品质高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爱护公物;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集体荣誉感强,参评学年没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学习成绩良好。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勤于钻研,勇于创新,参评学年综合测评位于班级前50%,考试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四)组织观念较强。自觉遵守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响应团组织的号召,认真执行团组织的决议,按时交纳团费,经常参加团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

第九条 “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连续担任团干部一年以上,且参评时仍继续担任团干部;

(三)工作认真,作风务实,具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在师生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的评选程序:

(一)每年1112月份,校团委部署评选工作,各二级团组织按照要求向校团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校团委对照参评年度《江苏大学二级团组织建设量化考评标准》,给予每个二级团组织量化分数;

(三)校团委举办“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评选答辩会,根据评委评分得出各二级团组织的答辩分数;

(四)校团委根据各二级团组织申报材料的量化分数和答辩分数,确定“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名单。

第十一条 “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员”、“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程序:

(一)评选部署:每年34月份,校团委部署评选工作;各学院团委、直属单位团委(团总支)将评选要求传达到参评团支部;

(二)支部申报:参评团支部对照评选文件要求,向上级团委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评推荐:各学院团委、直属单位团委(团总支)根据团支部申报材料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按照限额评选出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学校审核:各学院团委、直属单位团委(团总支)团委将优秀团支部评选材料上报校团委,校团委进行集中审核并统一公示。

第十二条 “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评选程序:

(一)评选部署:每年34月份,校团委部署评选工作;

(二)初评推荐:各学院团委、直属单位团委(团总支)根据评选条件向校团委推荐1个候选团支部;

(三)资格审核:校团委对照候选支部PU平台工作开展情况,对候选团支部进行资格审核,公布进入答辩环节的团支部名单;

(四)终评答辩:校团委组织“十佳活力团支部”答辩会,根据评委评议结果确定“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名单。

第四章 表彰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团委于每年五四期间对“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江苏


江大团发[2017]23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团内评选表彰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附属医院团委、各直属团总支:

现将《江苏大学团内评选表彰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江苏大学委员会

2017616



江苏大学团内评选表彰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共青团员、团干部勤奋学习、扎实工作,进一步激发基层团组织的活力,提高江苏大学基层团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引导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研究型大学建设的崇高热情,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的种类: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员、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三条 团内评选表彰工作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五四”期间表彰。

第四条 每年评选表彰的名额:

(一)“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不超过10个;

(二)“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10%

(三)“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10个;

(四)“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员”不超过全校团员总数的2%

(五)“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50%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的评选条件:

(一)组织建设好。团的组织架构健全,团内政治生活正常有序,团内信息统计规范准确、团费收缴使用及时合理,团员团籍注册及时,团支部设置合理,支部班子、制度健全,能够认真做好团员教育和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好上级团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团员引导好。进一步创新团员青年教育的手段和工作载体,在用好传统手段载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团员青年喜闻乐见的手机微博、网络博客、网络社区、短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团员意识教育,突出率先垂范作用,加强“推优”工作的力度。

(三)团员服务好。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做好团员青年服务工作,维护团员青年合法权益,促进团员青年健康成长,帮助团员青年发展成才。

(四)工作开展好。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共青团各项重点工作,坚持创新发展,扎实开展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和突出成绩。

(五)团员评价好。团组织对团员青年有较强的吸引力、凝聚力、号召力,团员青年对团组织的反映评价好。

第六条 “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设置规范,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二)团支部工作活跃,有1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

(三)班风学风端正,团支部与班委会配合默契,班级班风正、学风好,团支部成员学习成绩良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团员民主评议优秀率高,没有不合格团员。团支部成员在本年度中无违纪处分情况。

(四)积极做好“推优”工作,能较好的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各类团学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并能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本支部工作动态。

第七条 “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获得过“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

(三)至少有1项活动被校团委评为“优秀主题团日活动”。

第八条 “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自己;

(二)道德品质高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爱护公物;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集体荣誉感强,参评学年没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学习成绩良好。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勤于钻研,勇于创新,参评学年综合测评位于班级前50%,考试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四)组织观念较强。自觉遵守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响应团组织的号召,认真执行团组织的决议,按时交纳团费,经常参加团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

第九条 “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连续担任团干部一年以上,且参评时仍继续担任团干部;

(三)工作认真,作风务实,具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在师生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的评选程序:

(一)每年1112月份,校团委部署评选工作,各二级团组织按照要求向校团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校团委对照参评年度《江苏大学二级团组织建设量化考评标准》,给予每个二级团组织量化分数;

(三)校团委举办“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评选答辩会,根据评委评分得出各二级团组织的答辩分数;

(四)校团委根据各二级团组织申报材料的量化分数和答辩分数,确定“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名单。

第十一条 “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员”、“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程序:

(一)评选部署:每年34月份,校团委部署评选工作;各学院团委、直属单位团委(团总支)将评选要求传达到参评团支部;

(二)支部申报:参评团支部对照评选文件要求,向上级团委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评推荐:各学院团委、直属单位团委(团总支)根据团支部申报材料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按照限额评选出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学校审核:各学院团委、直属单位团委(团总支)团委将优秀团支部评选材料上报校团委,校团委进行集中审核并统一公示。

第十二条 “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评选程序:

(一)评选部署:每年34月份,校团委部署评选工作;

(二)初评推荐:各学院团委、直属单位团委(团总支)根据评选条件向校团委推荐1个候选团支部;

(三)资格审核:校团委对照候选支部PU平台工作开展情况,对候选团支部进行资格审核,公布进入答辩环节的团支部名单;

(四)终评答辩:校团委组织“十佳活力团支部”答辩会,根据评委评议结果确定“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名单。

第四章 表彰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团委于每年五四期间对“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江苏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江苏大学十佳活力团支部、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员、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进行表彰,向获奖集体、个人颁发证书,颁授奖牌,并通过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以上先进集体、个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予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被学生投诉,团员青年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二)创建及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属实者。

(三)有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行为或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校团委相关文件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文为准


大学优秀共青团员、江苏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进行表彰,向获奖集体、个人颁发证书,颁授奖牌,并通过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以上先进集体、个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予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被学生投诉,团员青年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二)创建及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属实者。

(三)有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行为或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校团委相关文件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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