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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团内推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6   浏览次数:

江大团联发[2016]10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团内推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附属医院团委、各直属团总支:

《江苏大学团内推优工作实施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联合制定,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共青团江苏大学委员会

201646



江苏大学团内推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集中体现。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共青团江苏省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发展团员和团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团苏组字〔20152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和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二级单位团组织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

第三条 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必须从共青团员中发展;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必须经过推优程序列入推优名单并通过团内推优考试。

第二章 推优对象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28周岁以内、自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 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明确,态度端正,拥护党的领导,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条 大一第一学期推优候选人无旷课、逃课记录及其它违纪情况,学习认真刻苦,学风优良。从大一第二学期开始的推优,统一要求推优前的上一学期无补考、重修现象,无违纪现象。同时,大一第二学期推优候选人要求大一上学期期末考试平均绩点在2.8以上;大二及以上年级推优候选人上一学年的专业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50%或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名列本班级前50%

第七条 积极参加团的活动,热心集体事务。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较强;作为普通学生,能支持校、院、班级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于在集体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或各级团学组织中表现突出者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注重自身品行修养,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密切联系群众,与同学相处融洽。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校团委每学期下发推优工作指导意见,统一部署全校的推优工作,并对二级团组织、团支部的推优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二级团组织根据学院党委要求和校团委关于推优工作的部署,每学期制定本单位团支部推优工作计划,并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

第十一条 每个团支部每学期原则上开展一次推优工作,每次推优名额不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15%

第十二条 团支部推优工作流程:

(一)团支部对照推优对象条件,详细了解支部团员各方面情况,在征求上一级团组织及辅导员、学业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支部推优候选人。

(二)团支部根据上一级团组织的部署,组织全体团员召开推优大会,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人数的五分之四。

(三)推优大会由团支部书记或委员主持。主持人介绍推优的有关要求。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团支部全体成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

(四)团支部根据得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填写《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报上一级团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推优理论考试及公示

(一)二级团组织根据校团委的统一部署,组织拟推优人选参加推优理论考试,校团委统一出卷、统一监考和统一阅卷。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作为本批次推优人选。

(二)二级团组织根据团支部报送的名单,结合推优理论考试成绩,在进一步考察审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

(三)二级团组织利用本单位宣传栏、网站等载体,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推荐人选个人基本情况、二级团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二级团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四)公示结束后,由团支部组织填写《江苏大学团内推优审核表》,在二级团组织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推优人选经校团委审批后,二级团组织要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各级党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要严肃、认真、公开、公正,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准徇私舞弊。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除取消相关责任人被推优资格外,视情节给予党内、团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上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各级教工团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推优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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