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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级学生干部联系所在学院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0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使校级学生干部能够密切联系所在学院,增强校级学生干部的学院归属感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学生干部作为学校与学院联系的桥梁纽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校级学生干部应明确使命观,加强责任感,提升积极度,发挥能动性,主动谋求自身、学院和整个团学工作的全面有机发展。院团委书记要主动向院党委汇报,加强和辅导员之间的沟通,以“方法上引导、数量上推进、运作上整合、质量上提升”为指导思想,加强对校级学生干部的培养力度。

第三条 新一届的校级学生干部产生后,校团委组织部将各组织学生干部的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反馈至各学院;在任职确定后一周内学生干部应主动向所在学院团委书记和辅导员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四条 学院需将校级学生干部纳入本学院团校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团校的阵地功能,通过系统培训,帮助校级学生干部深入学习党团理论知识,引导学生干部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升学生干部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素质,为校院团学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条 学院团委书记每学期应至少召集本学院校级学生干部举行1次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状况,明确学生干部所起的师生间、校院间的桥梁作用和同学中的榜样作用,督促学生干部工作上细致扎实、勇于创新,学习上刻苦努力、求实进取,生活上节俭朴素、积极向上。对于学生干部遇到的困难,院团委书记要及时关心,并尽力帮助解决。

第六条 学院每学期应至少召开1次本院校级、院级学生干部交流会,反馈工作情况,分享工作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现校院两级团学工作双向开展、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理想局面。

第七条 校级学生干部应明确作为学院普通一员所应具备的责任意识,主动参与到学院、班级团支部各项事务中,加强集体荣誉感和学院归属感,为学院的团学工作贡献力量。

第八条 校级学生干部每月至少与学院团委书记或辅导员见面交流1次,汇报本阶段工作、学习、生活情况,以便学院及时了解相关动态。交流结束后,由团委书记或辅导员在《江苏大学校级学生干部与学院联系交流记录表》上签字。

第九条 校级学生干部要积极参与到学院、班级团支部的活动中,每学期参加学院活动不得少于2次,参加班级团支部活动不得少于3次,分别由院团委书记或辅导员、班级团支书根据参与情况在《江苏大学校级学生干部参与学院班级活动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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