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大学团校建设,进一步提升团校培训质量,根据团中央、团省委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江苏大学团校是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的一种经常性的教育组织形式,是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在实践中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的课堂,是培养基层团学干部骨干力量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团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基本要求,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线,用科学理论武装青年头脑,深入学习党、团的章程和基本理论,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提高基层团学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和团学干部的综合素质为重点,理论结合实践,进一步增强学校团学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以推动学校团学工作创特色、树品牌、上水平为目标,围绕学校党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校团校的桥梁作用和阵地功能,为学校团学工作建言献策,提供理论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团校设校长1人,由校团委书记兼任;设副校长2人,由校团委副书记兼任。团校下设教务委员会,由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各学院团委书记等人员组成。团校实行校院两级办学。学院团委可以单独或联合成立团校分校。
第五条 团校的培训对象为:专职团干部、校院两级团学组织的主要学生干部、团支部委员、班级委员和优秀团员青年。
第六条 团校教师一般以兼职为主。团校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聘请校内外党务、团学工作者、青年工作专家、知名学者、优秀团学干部等作为团校的教师。
第七条 团校采取利用业余时间分期分批的教学形式,力求对每一期学员进行系统教育。在每一期学习结束时,学员要参加结业考试或考核,经审批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条 团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采取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素质拓展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教育手段,使教育培训活动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
第九条 校院两级团校要有固定的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和办公设备,为团校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十条 校团委每学期下发团校培训工作指导性意见,学院分团校根据指导性意见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院两级团校可以举办专题培训班。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