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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级学生组织建设、管理和监督考核条例
发布日期:2015-03-0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增强各校级学生组织的团队凝聚力、战斗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效率、服务意识与创新能力,帮助各组织学生干部克服缺点、完善自我,实现个人与组织的长远发展,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意识、高效率的学生干部队伍,不断开创我校团学工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部门例会是部门日常工作的基础。会议周期须合理规划,内容充实扼要,避免无实质内容或会议冗长,尽量不要占用上课时间。晚自习后会议需在10:20之前结束,不得影响同学正常休息。在对学院召开的会议中,内容须充实简明、条理清晰,注重与院级部门学生干部的交流探讨,共同完善部门工作。

第三条 部门是各学生干部培养能力、改正缺点、发展自我的平台。各学生组织的部长须在新干事进入部门时建立干事发展记录表,详细记录其个人特点和优缺点,及时完善记录,并适时与干事交流,提出指导意见。待其离开部门后作为一年成长记录赠予干事,使其获得切实有效的发展。

第四条 在获得自身发展的同时,干事要认真履行职责,踏实做好工作,谋求组织与个人的共同发展。部门例会须准时参加,不得随意缺席;及时回复部长的工作短信,认真完成部长布置的工作,并及时反馈;鼓励创新,用新思路、新方法高效完成工作;尊重同学,尊重各部长与主席团,衣冠整洁,精神风貌良好。在认真工作的同时,须合理安排好学习与生活,不得出现挂科现象。

第五条 校级学生干部是全校学生的榜样,要注重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在例会中,学生组织主席团及各部长应规范会议用语,杜绝官僚主义现象。

第六条 校院学生组织分工不同,各司其职,平等相处。校级学生组织干部在召开对学院学生干部的例会时,须相互尊重、用语措辞、加强沟通,体现校院组织相互协作的和谐精神。

第七条 为打造服务型学生组织,校团委组织部定期随机召集校级学生组织的干事代表及各学院学生组织代表召开座谈会,进行民意测评,了解校级学生组织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

第八条 为保证部门的高效运作与部门间的和谐人际关系,团委组织部将对各校级学生组织部门实行监督。各部门例会时间、对学院召开例会时间须上报团委组织部,并由团委组织部派人随机列席例会,按照部门例会、学院例会要求进行监督。团委组织部定期检查干事发展记录表填写情况。各学生组织成员若对其部长、主席有意见与建议,均可对照上述要求如实反映,可将意见建议发送至团委组织部专用邮箱。

第九条 为提高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部长、干事的工作热情,表彰工作先进,特制订以下奖惩条例:

1.根据各部门的学生干部在座谈会、民意测评、干事发展记录表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测评结果,授予测评优秀的学生干部“江苏大学××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含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科协、社联、艺术团),优秀比例不超过所有校级学生干部的20%,对于测评情况不佳的学生干部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免职。

2.对于工作态度积极、工作能力突出的干事,授予“江苏大学××优秀学生干事”(××含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科协、社联、艺术团)称号,优秀比例不超过所有校级学生干事的20%,对于表现不佳的干事予以部门内部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劝退。

第十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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