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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团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5-03-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团支部建设,推进基层团支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江苏大学团支部工作条例》。

第二条  团支部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团的最基层一级组织,是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和维护广大青年权益的重要阵地,它同广大团员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是团的各项工作的显示终端。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内容主要适用于学生团支部,教职工团支部参考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团支部设置

第四条  学生团支部一般以班级为单位设置。

第五条  团支部可以分设若干团小组,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团的一级组织,必须在团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一名团员必须而且只能属于一个团小组。

第六条  团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

第七条  团支部委员应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支委会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支部换届选举在辅导员(学业导师)指导下进行,候选人由上届支委会提名、团员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经过团员充分酝酿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报学院团委批准,并对团支书实行聘任。新生团支委成员可由辅导员推荐,报经学院团委批准产生。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团支部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青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引导团员青年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认真完成党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帮助班委会抓好班级的各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团员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思想引导。

(三)认真做好团支部的经常性工作,定期做好支委的换届,建立完善的工作秩序,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团员管理、联系团员、收缴团费、团内推优、流转团的组织关系等工作。

(四)教育团员青年继承优良传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开展“学雷锋、讲文明、树新风”等活动,弘扬志愿精神,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成为团员青年的自觉要求。

(五)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组织开展必要的服务同学成长发展的活动。

(六)争创“红旗团支部”、“标兵团支部”,并与班委会密切配合,争创“先进班集体”,建设良好的学风、班风。

第九条  团支部书记的职责:

(一)负责团支部的全面工作,主动协助辅导员(学业导师)、班长做好班级工作,及时传达贯彻党、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结合实际制定出支部的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取得支持和帮助。

(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及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定期召开支委会,分析、讨论阶段性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大会,传达和报告团的工作情况,提出今后的工作意见,团结班子成员共同开展好团的各项活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团支部建设,注意发挥支部委员的作用。

(五)主持一年一度的团支部改选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并对下届团支部工作提出建议,做好与下届团支部工作上的交接。

第十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

(一)协助支部书记组织好支部委员会和团员大会,安排好团的组织生活,做好团内各项工作、活动、会议的记录。

(二)总结支部建设经验,了解和掌握团支部的组织情况,根据需要提出团小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检查团小组开展组织生活。

(三)搞好团员统计,接转组织关系,做好团员证的使用和管理。管理好团员花名册,做好日常统计工作,每学期开学后三个星期内与上一级团组织核对本团支部团员情况,及时报告团员人数的变动情况。

(四)做好团籍注册工作。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在9月份进行,第二学期在4月份配合“团员民主评议”工作进行。

(五)按时收缴团费。每月10日之前将本团支部的团费汇总后上缴上一级团组织,并做好团费收缴记录。

(六)负责管理团员的奖惩工作。做好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和团的各种先进评选工作,对违纪团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

(一)根据党组织及上级团组织的安排,提出支部宣传工作意见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学院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和学院不同阶段的相关任务,做好思想动员、宣传发动和通讯报道工作。

(三)经常收集和分析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党、团组织汇报。

(四)积极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之中,丰富团的生活。

(五)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各类科技、学术活动,组织开展研讨、交流等工作。

(六)协助支部书记规划组织好学党章、学团章、学理论等学习工作,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二条  团支部委员会成员是团的基层工作骨干,要主动做团员青年的表率,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品德高尚、学习刻苦、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对工作失职、模范带头作用差的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直至追究责任;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并撤销其团内职务;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团支部要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团员自我教育的具体形式,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

(一)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最高领导机构,是支部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的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大会需要做出决议时,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团员到会才能作决议。同时,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超过半数赞同,支部大会的决议才有效。

(二)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是团支部在支部团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负责团支部的日常工作,是团支部的核心。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会议重点学习和讨论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统一团支部委员的思想认识;讨论团支部活动事项;为团员大会相关议题提出初步意见;讨论支部团课、民主生活会、团小组会等一系列必要的准备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支委会自身建设。

(三)团小组会。一般情况下,团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是团的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议主要任务是:团员之间进行思想交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团员,对团支部活动事项提出初步意见等。

(四)团员民主评议制度。团员民主评议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通过评议,对全体团员进行一次团内教育,增强团员意识,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五)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对于民主评议合格、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团籍注册登记。对于个别组织观念淡薄,年内有违纪现象的团员,应酌情给予暂缓注册。注册期间,各团支部要做好本支部团员证和档案的补办、整理工作,以便及时查遗补缺。

(六)团课。团课是团组织对全体团员进行理论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的主要途径,也是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团支部应选口才好、思想水平高、有经验的人担任主讲人员,做好备课工作,使之形成规范化的团课制度。

第十四条  团内民主选举制度。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共青团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组织规程,是团内民主选举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规定的总和,是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团的生活中的集中体现。团支部委员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到期应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改选。

第十五条  团员证制度。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支部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做好团员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推优制度。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职责,也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内容。团支部要按照校团委关于“推优”的相关要求,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严肃认真地开展好推优工作。

第十七条  团费收缴制度。团费收缴工作是团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是团组织管理教育团员的一项制度,也是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团章》规定,每一个团员都必须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青年入团后,应从上级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由本人向团组织交纳团费,直到离开团组织为止。

第十八条  计划总结制度。团支部应按学期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应有工作总结。团支部的计划与总结在辅导员(学业导师)指导下完成,并书面上报学院团委。

第十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团支委应经常向上级团组织和辅导员(学业导师)请示、汇报工作;畅通信息渠道,遇有重大问题、突发事件等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活动管理制度。团支部活动应严格审批程序,支部内活动应征得辅导员(学业导师)同意,校内跨支部活动应征得学院团委的同意,校外活动需经学院团委老师、学工办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制度。团支部的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团员档案、台账、活动资料等纸质和电子版档案。组织委员更换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学生毕业时在辅导员(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将团员档案、台账、活动资料等上交学院团委。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团支部可以按照本条例要求,结合本支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章   工作考评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团委负责对本学院团支部进行工作考评,每学期开展一次。

第二十四条  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考评主要依据各团支部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参照本单位团委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记录、工作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相关辅导员、学业导师、任课教师和团员的意见进行。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的考评安排在12月份,第二学期的考评安排在“团员民主评议”期间,并结合“红旗团支部”、“标兵团支部”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评选活动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二级团组织以年级为单位组织考评小组,每学期通过对各团支部递交的台账、支部活动文字总结、照片及影像等资料进行考评。团支部的考评结果分为三档:先进团支部、合格团支部、不合格团支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江苏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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